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鼎胜新材终止不超27亿元定增募资 为中信证券项目

发布日期:2024-03-25 22:27    点击次数: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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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11日讯鼎胜新材(603876.SH)12月9日发布关于终止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并撤回申请文件的公告。

  公告显示,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胜新材”)于2023年12月8日分别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七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并撤回申请文件的议案》。同意公司终止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以下简称“本次发行股票事项”),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申请撤回申请文件。

  关于终止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并撤回申请文件的原因,鼎胜新材表示,公司自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公布以来,一直与中介机构积极推进相关工作。现综合考虑外部宏观环境并结合公司相关项目的实施进展情况,经与相关各方充分沟通及审慎分析与论证,公司决定终止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并撤回申请文件。

  公司目前各项生产经营活动均正常进行,终止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并撤回相关申请文件是经公司管理层、中介机构等相关各方充分沟通、审慎分析作出的决策,不会对公司正常经营与持续稳定发展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申请撤回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尚需上交所同意,公司将在获得上交所的同意后,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鼎胜新材11月4日发布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说明书(修订稿)。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不超过270,000.00万元(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将用于年产80万吨电池箔及配套坯料项目、补充流动资金项目。

  本次发行采取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方式,在获得中国证监会注册后由公司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有效期内选择适当时机向不超过三十五名特定对象发行,发行对象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机构投资者等。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14,400.00万股(含本数),未超过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30%,并以中国证监会的注册文件为准。在上述范围内,最终发行数量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于发行时根据实际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在董事会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作出决议之日至发行日期间,上市公司若发生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事项导致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化,本次发行股份数量的上限将作相应调整。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的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不含定价基准日)股票交易均价的80%(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若公司股票在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本次发行的发行底价将进行相应调整。

  发行对象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本次发行结束后因公司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原因增加的公司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限售期安排,限售期届满后按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在本次发行完成后,由公司新老股东按本次发行完成后各自持有的公司股份比例共同享有本次发行前公司的滚存未分配利润。

  本次发行决议的有效期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发行相关议案之日起12个月。如果公司于该有效期内取得中国证监会注册,则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决议的有效期自动延长至本次发行实施完成日。

  截至募集说明书签署日,本次发行尚未确定发行对象,因而无法确定发行对象是否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相关发行对象的具体信息将在发行结束后公告的《发行情况报告书》中予以披露。

  截至2023年6月30日,周贤海、王小丽夫妇通过鼎胜集团间接控制公司28.28%的表决权,并分别直接持有公司9.87%、1.35%的股份,周贤海、王小丽夫妇合计可控制公司39.50%的表决权,为鼎胜新材的实际控制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上限为14,400.00万股,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控制权不会发生变化。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保荐代表人为金波、金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8〕434号文核准,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由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用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与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6,500.00万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13.54元,共计募集资金88,010.00万元,坐扣承销和保荐费用5,500.00万元(其中发行费用5,188.68万元,税款311.32万元,税款由公司以自有资金承担)后的募集资金为82,510.00万元,已由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12日汇入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另减除上网发行费、招股说明书印刷费、申报会计师费、律师费、评估费等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新增外部费用2,709.02万元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80,112.30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18〕98号)。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9〕6号文核准,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1,254.00万张,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00元,按面值发行,发行总额为人民币125,400.00万元,坐扣承销和保荐费用752.40万元(其中发行费用709.81万元,税款42.59万元,税款由公司以自有资金承担)后的募集资金为124,647.60万元,已由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6日汇入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另减除律师费、会计师费、资信评级费、债券发行登记费和法定信息披露费等其他发行费用231.13万元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124,459.06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19〕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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